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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来旺与秦露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旺,秦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旺,男,1947年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秦露霞,女,1982年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本院在执行王来旺与秦露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2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