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来旺与秦露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旺,秦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旺,男,1947年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秦露霞,女,1982年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本院在执行王来旺与秦露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2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