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法军、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法军,侯峰,李吉娜,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周法军,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侯峰,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李吉娜,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4876-0,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一路15号1幢。法定代表人:侯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法军与被执行人侯峰、李吉娜、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高丽侯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另被执行人李吉娜有第三方股权,但第三方公司不配合,暂无法执行,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李吉娜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6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