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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杜明旭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旭,胡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杜明旭,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胡新利,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杜明旭与被执行人胡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杜明旭依据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胡新利给付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新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胡新利名下有房产和机动车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6月12日、2017年6月23日、2017年7月2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新利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里巴巴、京东等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理财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明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新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新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