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十路。法定代表人:戚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系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琼,系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城南关村西。法定代表人:张丕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洪,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文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