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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正平与向兴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平,向兴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7民初2198号原告:陈正平,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被告:向兴伍,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陈正平与被告向兴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青青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正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向兴伍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正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费1075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兴伍承包了从曲尺乡柑园村到大溪乡军营村的路面硬化工程,原告在被告手下做工。该工程2016年8月开始动工,2016年11月完工。完工后被告未向原告结清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上载明欠到原告人工费1075元,给付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拒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向兴伍辨称,欠工资是事实,但是向某某未结算给我,我没有能力支付,原告方应当向向某某结算。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兴伍从他人处承包了从巫山县曲尺乡柑园村到大溪乡军营村的路面硬化工程。原告等人部分由被告向兴伍带到工地做工,部分系本地人或者由其他工人召集到工地做工,分别从事路面养护、装膜等工作,均由被告向兴伍直接进行管理。现工程已完工。2017年5月24日,原告陈正平与被告向兴伍结算后,向兴伍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正平事由军柑硬化路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完工。人工费1075.00元,大写币壹仟零柒拾伍元整(期限2017.6.20)。51222719620616xxxx。欠款人:向兴伍。2017.5.24”。欠条主文由赵月松书写,欠款人处由被告向兴伍签字捺印。后被告没有偿付该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证明复印件,欠条,本院对被告向兴伍的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主张,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给付义务主体。本案中,2017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向兴伍结算后,向兴伍给原告出具欠条,对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数额进行了确定,系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人为向兴伍,明确约定由个人承担给付义务,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被告作为劳务接受方,在原告提供劳务后,负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兴伍给付劳动报酬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向某某偿还原告工资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向某某具有相应的合同关系,亦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与向某某建立了直接的劳务关系,原告所提交的欠条亦不能证实向某某具有给付义务,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兴伍如有证据证实向某某有给付责任,可另行主张权利。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向兴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正平劳动报酬1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兴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