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树槐与优品陶瓷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槐,优品陶瓷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96号原告:肖树槐,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退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优品陶瓷砖。经营者:王玉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树槐诉被告、优品陶瓷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树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红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