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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树槐与优品陶瓷砖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树槐,优品陶瓷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96号原告:肖树槐,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退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优品陶瓷砖。经营者:王玉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树槐诉被告、优品陶瓷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树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红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