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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欧阳文娟与天门兴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文娟,天门兴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141号原告:欧阳文娟,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天门兴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麻洋镇王姓湖渔场。法定代表人:肖长久,经理。原告欧阳文娟与被告天门兴旺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欧阳文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原告欧阳文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徐州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利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