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永兴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704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兴,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兴容留王长东、杨军在其家里吸食毒品“面”,毒品由杨军提供;2、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赵永兴容留王保生在其家里吸食毒品“筋”,毒品由赵永兴提供;3、2015年6月份,在林州市七泉村东河滩,被告人赵永兴容留王保生、李杭现、张红周在其红色QQ汽车里吸食毒品“筋”,毒品由赵永兴提供;4、2015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永兴容留王保生在其家里吸食毒品“筋”,毒品由王保生提供;5、2015年春季的一天,在王街村高街自然村村边,被告人赵永兴容留王长东在其红色QQ汽车里吸食毒品“筋”。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赵永兴尿检照片、王保生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赵永兴两次询问笔录、赵永兴四次讯问笔录、王保生询问笔录、王长东两次询问笔录、张红周两次询问笔录、李杭现询问笔录、侯一军讯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人八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鉴于赵永兴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永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译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