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贻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贻汉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贻汉,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住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4月4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未检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贻汉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月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贻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林贻汉以抚养为目的欲收买一名男婴,请其表哥卓某(另案处理)帮忙打听。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卓某告知被告人林贻汉四川人贾某三斤(另案处理)欲出卖其即将出生的婴儿,价格在人民币(币种,下同)9万至10万元之间,并询问其是否有意愿收买,被告人林贻汉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林贻汉通过卓某与卖方约定,如果是男婴且身体健康,同意以10万元成交,并约定孕妇生产费用由买方承担。同年3月30日,贾某三斤在南平仁爱医院产下一名男婴。自贾某三斤分娩次日起至其出院,被告人林贻汉负责照料贾某三斤及男婴,并支付所需费用5000余元。同年4月3日,被告人林贻汉伙同贾某三斤等人携带男婴返回尤溪途中,在尤溪大排高速路口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林贻汉被抓获时,购买男婴的钱款尚未支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贻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南平仁爱医院住院材料、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本院(2017)闽04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卓某、卢某1、贾某三斤、敌某、蔡某、黄某1、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林贻汉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贻汉以抚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贻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贻汉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贻汉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其乐审 判 员 吴启燊人民陪审员 陈由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