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国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国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刑更60号罪犯姜国亮,男,1976年05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5日作出(2013)朔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姜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其他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晋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提出,罪犯姜国亮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罪犯姜国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因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国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海叶审判员  胡 安审判员  韩卫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