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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福行富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刘睿股东出资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福行富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刘睿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88号原告:四川福行富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欧铃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睿,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福行富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睿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刘睿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其在成都市高新区XXX已经居住一年以上,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