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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兴泉与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泉,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039号原告:罗兴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孔雀乡中心村*组**号。被告: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孔雀乡平原村*组。法定代表人:秦运明,总经理。原告罗兴泉与被告筠连县孔雀乡平原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罗兴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泉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兴泉负担。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