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夏红军与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军,王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8民初83号原告:夏红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博,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伟,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男。原告夏红军与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夏红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凯向夏红军返还购车款184000元;2、依法判令王凯向夏红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夏红军向王凯购买一辆王凯享有抵押权的奥迪车。2017年2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以渝公沙坪坝(刑)扣字(2017)25号扣押决定书,将夏红军向王凯购买的奥迪车扣押。夏红军认为王凯出售的车辆时权属不明,存在瑕疵。且买卖合同中约定夏红军如在使用车辆期间被第三方强行收回,王凯将无条件返还购车款。故诉至本院。王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宝鸡市且王凯已经在西安市未央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或宝鸡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红军与王凯买卖合同车辆交付地在宝鸡市,车款支付地在两当县。夏红军与王凯均未明确车辆交付地的明确具体地点,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王凯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但王凯与夏红军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唯一确定的是王凯住所地在两当县金洞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两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王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凯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