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尹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4刑初6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丹,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拘留,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5月13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6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丹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丹在辽阳市宏伟区荟萃湖小区4-4-1号经营“小菲之家”,通过给老年人讲课、派送小礼物等方式达到销售保健品的目的。2016年12月19日,尹丹以销售一款名为“一生康”的保健品为名,分别收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巴某某人民币2000元、韩某某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尹丹收款后未给三名被害人订购保健品,而将该款用于个人生活,并且在三名被害人多次追索购买保健品的钱款后,采取拒绝接听电话、关闭其所经营的“小菲之家”等方式逃匿。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尹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尹丹家属替尹丹归还了上述款项。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尹丹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自首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收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丹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全部返赃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尹丹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尹丹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丹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侯英杰人民陪审员 高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闯丽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