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欧阳叶昌与欧阳世杰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叶昌,欧阳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叶昌,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欧阳世杰,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欧阳叶昌与欧阳世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所及市场监督监督局,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阳世杰欠申请执行人欧阳叶昌63000元及利息,定于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25号前直接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上述协议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榕概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