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5294张忠诚与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诚,方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5294号原告:张忠诚,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方斌,男,1994年10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张忠诚诉被告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2017年3月20日前归还,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被告方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被告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000元,并于2016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忠诚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小写25000元),该款于2017年3月20日按时还清。借款人:方斌电话:139××××4113身份证:借款日期:2016年8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导致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方斌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随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5000元未能归还,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忠诚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方斌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审判员  周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