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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与史恩瑞、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史恩瑞,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荣,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恩瑞,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勋(系史恩瑞配偶),住甘肃省兰州市。原审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市发改委一楼105号)。负责人:魏天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常福,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恩瑞、原审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517、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1元,减半收取5125.50元,由上诉人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晓霞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蔡中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