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贵花与马继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贵花,马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胡贵花,女,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地址:开发区。被执行人:马继茹,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贵花与被执行人马继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