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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邢芳芳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芳芳,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95号原告邢芳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镇原县上肖乡人。被告王剑,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芳芳与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芳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付原告邢芳芳155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立& # xB;人民陪审员 刘   晓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