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邢芳芳与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芳芳,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95号原告邢芳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镇原县上肖乡人。被告王剑,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芳芳与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芳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付原告邢芳芳1550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代理审判员 吴立& # xB;人民陪审员 刘 晓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