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刘庆亮、栗启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刘庆亮,栗启学,辛智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0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闫宪军,该社职工。被告刘庆亮,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栗启学,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辛智超,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刘庆亮、栗启学、辛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