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执异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宗理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理,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90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理,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职务不详。本院以(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1213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理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现李宗理请求追加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宗理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李宗理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宗理撤回追加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分公司为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12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曹 宣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