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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永清与黄加创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清,黄加创,信盈集团有限公司,黄澍新,林华玲,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永清,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号***房,身份证号码4425011962********。委托代诉讼理人郭凯,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吴军亮,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加创,男,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信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三路交汇处安联大厦29A01。法定代表人:黄澍新。原审被告:黄澍新,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林华玲,女,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审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群星北路6栋首层111房。法定代表人:舒建宏。再审申请人张永清因与被申请人黄加创、原审被告信盈集团有限公司、黄澍新、林华玲、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清申请再审称,一、黄加创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借款合同》是伪造的,该《借款合同》的第一页是复印件,而第二页又是所谓“原件”,明显是拼装伪造的。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应当但是没有认定月利率超过3%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原审法院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即缺席判决,严重违反程序。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黄澍新系担保人,同时黄澍新系借款人信盈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原审程序中对出借人诉称事实和金额均予以确认,原审判决依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等作出事实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张永清关于《借款合同》系伪造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确认的借款人已经支付两个月的借款利息,申请人张永清在原审程序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其他被告亦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原审判决原审被告承担相应的本金和两个月以外的合法利息并无不当。现张永清以此为由提出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张永清主张送达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申请人还请求撤销本院(2016)粤03民终22056号按撤回上诉处理裁定。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仅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没有规定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向申请人释明,本院对该请求不予审查。综上,张永清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