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西平与吕鑫、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西平,吕鑫,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民初562号原告尹西平,男,住广平县,。被告吕鑫,男,。被告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尹西平与被告吕鑫、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吕鑫委托代理人、被告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5日23时45分许被告吕鑫驾驶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广平长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后路口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撞上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尹西平,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巨额医疗费,并给原告造成误工、护理等相关损失,且原告因伤致残,给其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损伤,2017年2月16日广平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804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鑫辩称,因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各项损失由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依照赔偿条件和责任进行赔偿。被告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同被告吕鑫辩称。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一万元,应予扣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等间接损失。本案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误工费。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23时45分许被告吕鑫驾驶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广平长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后路口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撞上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尹西平,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平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尹西平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尹西平在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101096.34元,经广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65日、护理期限为150日、营养期限为180日。另查明,被告吕鑫驾驶的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吕鑫系被告北京荣光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雇佣司机。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吕鑫垫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2017年2月5日23时45分许被告吕鑫驾驶京A×××××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广平长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后路口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详,撞上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尹西平,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平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尹西平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应予采信。事故发生后,原告尹西平在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101096.34元,经广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65日、护理期限为150日(住院期间陪床两人)、营养期限为180日。因原告的住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广平县××××村,系县城区规划范围,其伤残赔偿金标准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是其妻张风兰及女儿尹艳艳,其妻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木地板批发零售业务,应该按照批发零售业计算其因护理而遭受的误工损失。女儿尹艳艳未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应按照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计算其因护理而遭受的误工损失。因原告事故发生时已满60周岁,且未提交相关的工资表及具体的扣发工资证明,其所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交正规的交通费票据,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综上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以下损失:1、医疗费101096.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50元/天×26天)。3、营养费390元(15元/天×26天)4、护理费18191元(批发零售业40459元÷365天×150天+农林牧副渔行业21987÷365天×26天)5、伤残赔偿金127120元(28249元×15年×30%)6、精神抚慰金15000元7、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9、司法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265497.34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吕鑫垫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原告尚未被偿付的损失为225497.34元。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因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吕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赔偿。被告吕鑫垫付的30000元医疗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返还于被告吕鑫。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尹西平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尹西平110000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15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尹西平105497.34元。(扣除被告吕鑫垫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吕鑫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五、驳回原告尹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400元,由被告吕鑫承担1221元,由原告尹西平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文素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栗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