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曹妹华、孙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妹华,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妹华,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孙娟,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妹华与被执行人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