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白建成与李廷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成,李廷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642号原告:白建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廷玺,男,1967年1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白建成诉被告李廷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建成、被告李廷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建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装修费25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共计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从2016年3月31日开始至2016年4月30日将原告位于固原市××区的住宅进行装修,否则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原告按照约定先后四次给被告支付装饰费用25000元,被告将装饰费拿去后却逃之夭夭,一年不见人。后原告又请他人进行了装修。现被告不退还原告的装修费用,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李廷玺辩称,不同意返还原告装修费,所收的装修费已经用到原告的家庭装修中,一楼及二楼的房顶已经装修完毕,并且橱柜也装了。被告也没有违约,目前还尚欠木工14000元的工资。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收条4张,证明被告李廷玺收取装修款25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李廷玺表示曾向原告出具条据,但具体内容已记不清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固原市××区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先后四次给被告支付装修费用25000元,被告进行了部分装修后未再进行装修,后原告又找他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回装修费用2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装修费25000元,被告将此些费用用于买装修用的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符合常理,原告亦承认被告对其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且涉案房屋现已由他人完成了装修,现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回装修费用2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建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白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