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行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鞍山市德康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鞍山市德康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孙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鞍山市德康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果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号。原审第三人:孙艳春,女,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榆县。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德康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3行终2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德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德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鞍山市德康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祥楹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