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左春荣与张家港保税区民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春荣,张家港保税区民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278号之一申请人:左春荣,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民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长发大厦216A室。申请人左春荣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民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左春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民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左春荣已向本院缴纳了5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民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性权益期限三年、动产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