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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远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3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远凯,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远凯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远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徐远凯在网络交友平台上注册了一个名为“张某”的账号,预谋以网络交友的方式来诈骗钱财。被告人徐远凯在该平台上认识了被害人李某,双方留下电话并互相添加微信开始联系。之后被告人徐远凯以感情成熟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主动打电话联系并问候其父亲(徐远凯扮演)(简称“徐父”),被害人遂联系“徐父”,“徐父”告知被害人“张某”公司新开张需要其送8盘发财树给“张某”当贺礼,并提供了吉祥礼仪公司(徐远凯扮演)的电话给被害人。被害人遂通过“徐父”提供的电话与吉祥礼仪公司联系订购了8盘发财树,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12000元。事后,被害人李某要求吉祥礼仪公司提供发财树布置的照片给她,对方却迟迟不提供,被告人徐远凯还要求李某借钱再送其礼物,至此被害人李某发现被骗。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远凯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微信及短信记录;取款客户回单、汇款收据;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徐远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远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远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远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徐远凯时,从其身上起获作案工具黑色小米2手机1台(号码:130××××0052)和赃款现金人民币3600元,现该手机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赃款现金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处理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远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远凯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远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涉案赃款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徐远凯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徐远凯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远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2手机1台(号码:1306631****)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