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王金平,沈国凤,朱旭霞,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8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837531292H。法定代表人:朱丽萍,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北郊工业园三益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旭霞。被申请人: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广儒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被申请人:王金平,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沈国凤,女,1958年8月22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朱旭霞,女,1975年6月27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成卫,男,1973年8月8日,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王金平、沈国凤、朱旭霞、成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王金平、沈国凤、朱旭霞、成卫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王金平、沈国凤、朱旭霞、成卫所有的价值为130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王金平、沈国凤、朱旭霞、成卫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三合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泽诚化工有限公司、王金平、沈国凤、朱旭霞、成卫所有的价值为1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