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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继杏与程岚、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继杏,程岚,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继杏,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程岚,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利群刃模具机械制造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李群,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利群刃模具机械制造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继杏与被告程岚、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李群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群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成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