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与陈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陈琳,王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641号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正阳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198865797W。法定代表人:唐祝成,该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翔,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川,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瑾,女,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与被告陈琳、第三人王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以另寻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果品食杂公司果品食杂总店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