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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程雄与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雄,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877号原告:程雄,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许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原告妻子,现住昌吉市。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昌吉市建设路今日家园15区1丘23栋W-16。法定代表人:韩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云松,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雄诉被告新疆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雄于2017年7月26日以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雄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