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开成与付波涛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成,付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26号申请人:李开成,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波涛,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李开成与被申请人付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开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付波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开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波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的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付波涛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