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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宝华、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华,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华,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忠,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林忠,男,195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李宝华与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林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8292.50元。2017年7月26日,本院从被执行人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划444766.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