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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成平与郭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成平,郭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民初965号原告:杜成平,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陕西省横山县人。被告:郭彦锋,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杜成平与被告郭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彦锋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成平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被告郭彦锋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邀担保人薛小军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郭彦锋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据,证明被告郭彦锋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郭彦锋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对放弃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据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认证后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26日,被告郭彦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杜成平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欠款条据可证实其与被告郭彦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彦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成平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郭彦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