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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某1、王某等与郭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王某,郭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37号原告:郭某1,男,193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某,女,193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革,汝州市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2,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郭某1、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1、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2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郭某1、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原告郭某1、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