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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璟与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璟,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65号原告:安璟,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璟与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安璟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