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崂山区丽鑫洁餐具配送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崂山区丽鑫洁餐具配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行政大厦西塔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水,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向伟,系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崂山区丽鑫洁餐具配送中心工商注册号:370212600281310。经营场所: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李家下庄社区。经营者:刘玉平。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崂卫公罚字[2016]第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未对出厂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日期、地址标准不详细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作出了青崂卫公罚字[2016]第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警告并罚款2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使期间。该决定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要求其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崂卫公罚字[2016]第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青崂卫公罚字[2016]第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崂山区丽鑫洁餐具配送中心(刘玉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崂山区丽鑫洁餐具配送中心(刘玉平)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铁军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丁 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