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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979号原告:张国荣,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进,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三村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661Q。法定代表人:向明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荣与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国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荣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国荣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