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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敏华与宋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华,宋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8519号原告张敏华,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汤志毅,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巍,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张敏华与被告宋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敏华诉称,被告邀请原告参加销售团队,并承诺如果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万元购买产品,可获得优惠价格并提升销售级别。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将1.5万元存入被告银行账户,但被告未交付产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被告宋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当由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