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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与林伟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林伟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271号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41号301之04房。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伟斌,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伟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  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