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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桂军与吴明亮、金先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军,吴明亮,金先德,金先贵,金德前,金德伦,金先书,金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004号原告:赵桂军,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高中文化,住瓮安县,务农。委托代理人:王慧兰、兰航,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亮,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住福泉市,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系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先德,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文盲,住福泉市,务农。被告:金先贵,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文盲,住福泉市,务农。被告金先德、金先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德前,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小学文化,住福泉市,务农,被告:金德伦,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小学文化,住福泉市,务农。被告:金先书,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文盲,住福泉市,务农。被告:金飞,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住福泉市,务农。原告赵桂军诉被告吴明亮、金先德、金先贵、金德前、金德伦、金先书、金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赵桂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桂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赵桂军负担。审 判 长  叶 松人民陪审员  索绍龙人民陪审员  刘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游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