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石岩申请执行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岩,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935号申请人:石岩,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杜洋,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兴城市。石岩申请执行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2016)辽1481执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东民初01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兵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