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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邹琳刑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50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邹琳,男。本院在执行邹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邹琳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邹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文 桂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