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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邱飞龙。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袁志刚。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湘0204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联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下页)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