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石秀香、许风香、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石秀香,许风香,许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4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丁召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燕,女,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帅,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员工。被告:石秀香,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许风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许波,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石秀香、许风香、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雪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