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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石秀香、许风香、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石秀香,许风香,许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4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丁召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燕,女,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帅,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员工。被告:石秀香,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许风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许波,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石秀香、许风香、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雪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