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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43轩俊涛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俊涛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4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俊涛,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轩俊涛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汪何斌,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俊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俊涛及辩护人汪何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轩俊涛驾驶苏E×××××中型厢式货车,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66号禾义(苏州)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内部道路倒车时,将被害人朱某2撞倒,致被害人朱某2受伤。被告人轩俊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2骨盆骨折构成重伤二级,肋骨骨折、气胸及腰椎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轩俊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轩俊涛先行垫付被害人朱某2医疗费人民币37266.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轩俊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轩俊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病历资料、收条,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轩俊涛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轩俊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轩俊涛垫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轩俊涛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量刑情节为由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轩俊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人民陪审员  曹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