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蔡某与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襄阳市襄城环山路虎头山冲*号(国营汉丹电器厂沁德园)***幢***号。被执行人:高某,女,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国营汉丹电器厂退休职工,住襄阳市襄城环山路虎头山冲*号(国营汉丹电器厂沁德园)*号楼*单元*楼。关于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蔡某的申请,于2017年7月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蔡某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