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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双跃纺织有限公司与潍坊德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双跃纺织有限公司,潍坊德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高密市双跃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永献。被告:潍坊德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高密市双跃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德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双跃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德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平平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凌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