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兴”),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暂住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13时30分许至本区五四农场兴隆村XXX号XXX室,采用踢门、硬推的方法强行闯入,并持水果刀扭打、划伤被害人余某某。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案发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否认上述指控,提出被害人家的门是敞开的,其没有踢门、硬推,也没有持刀扭打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至本区五四农场兴隆村XXX号,采用踹门、推撞等方法,强行闯入106室被害人余某某暂住处,对要求退出住宅的被害人余某某无故拉扯,被害人左手掌被被告人所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伤。后因被害人大声呼救、群众及时声援,被告人才离开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经常惹是生非,是当地出了名的无赖。还证实,上述时间其与小孩二人在家,见被告人欲到其住处,其怕找麻烦而上前关门,并用身体抵住木门,但被告人强行顶门,并顶掉了门上的一块木板进入屋内。进屋后,被告人责问为何不让进屋,拉扯其头发,还自称神经病,扬言杀人不犯法,并从口袋内掏出水果刀。其见状即腾出护住头发的左手夺刀被划伤,但没夺成功,就一直摁住被告人拿刀的手。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其听见外面有阿姨说话就大喊救命,那阿姨从窗户看到屋内情形便去叫人,很快有一群人来到门外叫被告人出来,被告人才将其放开,带刀离开其家。经辨认,被告人董某某就是强行进入其家的男子。现场拍摄的照片证实了现场情况及门上的一块木板已毁的事实。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在院子内听见有女人喊救命,就到发出叫声的屋子处观察,看见被告人董某某在那女人的家里抓着女的头发,一只手拿着水果刀,女的在挣扎喊救命。其见此情形即叫人来帮忙,等叫的人到时,被告人从那女人家出来,手上还拿着刀,大家见被告人出来就散开了。还证实被告人董某某总是惹是生非,在当地也算出名的。经辨认,被害人余某某就是被抓头发的女人,被告人董某某是行为实施者。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见被告人董某某从门前经过,到后面一幢楼的一户人家,那家只有一个女人、一个小孩。被告人到那家后就骂那女的,并一脚踢开那家的门,女的用扫帚拦住,不让被告人进去。被告人一把抓住女的头发,一边骂一边拿出刀要砍那女的。女的一只手拿扫帚拦、一只手抓被告人手中的刀。其见情况不妙,就立即跑过去,当其绕过楼房到那女的家门口时,已围了一些人,女的手上有伤在流血,被告人也从那家出来了,还威胁那女的不准报案。经辨认,被害人余某某是受刀伤的女人,被告人董某某是加害人。4、被害人之母朱强英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去女儿余某某家时,在门外听见女儿叫救命,其从窗户看见一男子抓其女儿头发,一手拿着刀在骂人,还称杀人不犯法。这时有个女的叫了一帮人过来,大家在门口叫那男的出来,那男的就打开门出来了,裤袋内有刀,出门时还威胁其女儿不许报警。经辨认,被告人董某某是在其女儿家用刀的男子。5、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余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左手皮肤划伤,未构成轻微伤。6、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清单及拍摄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当天下午从被告人身上查扣刀具一把,以及现场情况。7、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五四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过程。8、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采用暴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还有李某某、汪某某等证人的指证,且由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住宅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秀华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公众号“”